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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162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77 條規定參照,如涉及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法定權利義務關係事
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即處於停止狀態,又勞動契約及勞動條件請假規則
所涉兄弟姊妹認定是否以民法親屬間權利關係有無為認定標準,或包含天
然血緣兄弟姊妹,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民法親屬之收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4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198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
              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而收養成立後,養子女
              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 號解釋
              ,仍屬存在,僅(法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參該條第 2  項之立
              法理由)。故來函所詢,出養勞工其與己身出於同源之兄弟姊妹間是
              否仍為民法規定之兄弟姊妹,參前開說明,如涉及本生父母及親屬間
              法定權利義務關係事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即處於停止狀態,然勞動
              契約及勞動條件之請假規則中所涉兄弟姊妹之認定,是否以民法親屬
              間之權利關係有無為認定標準,抑或包含天然血緣之兄弟姊妹,宜由
              貴會審酌勞動條件規範之目的與理由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