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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614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就得否擔任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說明
主    旨:有關中華民國○○○○○症協會章程修正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2163412  號函。
          二、本件「中華民國○○○○○症協會」依其修正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舉辦醫療專題演講、專題研
              討會、設立網站等活動,協助多發性硬化病患獲得妥善醫療與充分資
              訊等事宜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預防、司法保護、廉政、
              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