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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令釋「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執行期間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8 期 23234 頁
101 年 7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12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87-88,66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29、42-43、48-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