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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3103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說明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
案
主    旨: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1006039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
              ,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又
              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3  款第 4  目、第 23 條規定:「下列各款
              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四)鄉(
              鎮、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
              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及所轄各鄉、
              鎮公所如欲增加調解成立案件之補助,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
              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
              ,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核
              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
              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來函
              建議地檢署轉介調解成立案件酌予相關補助乙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
              政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三、至於來函反映調解文書作業系統時有無法顯示字型,及部分欄位較為
              狹窄等節,因已逾本部委辦開發廠商之保固期限,爰請先行逕洽其他
              縣市調解委員會,仍無法解決,建請由貴府資訊單位或委託專業廠商
              協助處理。
正    本:金門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