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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55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
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
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主    旨:關於臺中市政府函詢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於 95 年 1
          月 1  日後送達而仍繫屬行政執行之案件,是否應予撤回執行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3  月 21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10134197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
              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
              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
              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
              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本部以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變更本部 90 年
              3 月 22 日令之見解,上開新令釋應自行政程序法生效之日起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 5  年時效規定;惟依前開司法院解釋
              意旨,於新解釋令作成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受影響(本部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結論參照
              )。是以,倘原行政處分於上開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
              行機關執行之案件,尚不受新令釋之影響,於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
              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來函所詢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
              工程受益費,於 95 年 1  月 1  日後送達,而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
              分署之案件乙節,所述行政處分確定及移送執行時間等事實尚有不明
              ,請依上開說明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