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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22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訴願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
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委託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辦理,然委託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
主    旨:為臺灣科學工業園區○○○業同業公會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2  月 8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03071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學
              理上稱為「權限委託」,係指委託機關將委託事項之權限移轉予受託
              機關,而受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
              力。惟不影響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之地位,此觀諸訴願法第 7  條規定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
              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 4  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委託事項之主管權限仍屬委託機關,
              故應向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自明。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及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
              及勞動檢查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然上開委託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仍為
              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至於所詢臺灣科學工業園區○○○業同業公會
              於人民團體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節,貴部來函說明六之意見,本
              部敬表尊重,惟具體個案,仍宜由貴部依上開說明、該法規範意旨及
              人民團體之業務性質,本於職責認定。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