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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82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查詢車輛所有人,
該辦法未明文規定,故宜洽主管機關交通部釐清
主    旨:有關占用道路無牌廢棄車輛,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之行為,以
          查詢引擎或車身號碼,供警察機關查明車輛所有人,通知其清理或認領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0  年 10 月 17 日環署基字第 1000090151 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前項廢
              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
              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
              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
              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第
              2 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
              記。…(第 3  項)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車
              輛特徵等資料。(第 4  項)」準此,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有查明占
              用道路廢棄車輛所有人之權限及義務;並按具體個案事實規定查處(
              本部 100  年 4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99057965 號函參照),並得
              於個案符合比例原則下,查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以查明車輛所有
              人,達成上開規定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及認領之目的。至於來函
              主旨及說明三所述「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之行為,以查詢引擎
              號碼或車身號碼,供警察機關查明車輛所有人」乙節,因本處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所定查報處理程序,並未定有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查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供警察機關查明車輛所有人之明文,則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先予查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之依據為何?宜請貴署洽
              本條例及本處理辦法主管機關交通部確予釐清為宜。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
              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乃係有
              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在場人員之規定。而依
              本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查明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所有人之查
              證行為之性質,非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而係為通知
              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或認領所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自無行政執
              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之適用(本部 100  年 11 月 22 日法律
              字第 1000024261 號函參照)。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