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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280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參照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故執行公務之公務
人員,須視所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
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實益
主    旨:關於民眾鐘○○先生函詢彰化縣政府派出到縣內私立老人養護機構評鑑的
          委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0 月 13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00021227 號函。
          二、按學理上公務員之定義依其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之定義方法。最
              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例如刑法第 10 條、國家
              賠償法第 2  條所稱之公務員;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
              務之人員;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政務
              官、民選之行政首長及民選代表亦包括之;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任命之人員,包括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之人
              員(李惠宗著,行政法要義,2008  年 9  月四版,第 169  頁參照
              )。準此,本件陳情人所稱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須視所適用之法規
              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
              員,並無實益。故本件陳情人所詢疑義,究係指何種事件適用何種有
              關公務(人)員之法規,宜請先予釐清。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