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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61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59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新設倘由現機關或單位合
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又更銜亦由更銜後機關承受原
管轄權,是以均無須再行下達前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
主    旨:為陳情人所詢  鈞院已下達各所屬機關之行政規則,倘所屬機關有新增或
          更銜時,是否須再行下達該行政規則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鑒核。
說    明:一、復  貴處 100  年 12 月 27 日院臺秘字第 100007111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
              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
              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
              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
              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  項)」另參酌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
              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
              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故以本次行政
              院組織改造為例,行政機關之新設倘係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
              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之機關;至於行政機關之更銜亦由更銜後之
              機關承受原管轄權,是以均無須再行下達前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