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擬將其他捐贈收入再次轉入信託基金,應考量財產處分行為有無
影響財團法人特定公益目的達成、管理運用方式等面向,此部分未涉法律
適用疑義,宜由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職權審酌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擬續將捐贈收入轉入「公益信託○○教育基
金」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1 月 25 日臺社(四)字第 1000208525B 號書函
。
二、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
人格。有關財團法人得否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託問題,前經
本部 100 年 1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99054849 號函復貴部,該件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委託臺灣銀行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教育
基金」乙案,業經貴部同意在案,則後續該財團法人擬將其他捐贈收
入再次轉入信託基金乙節,應考量該財產處分行為有無影響財團法人
特定公益目的之達成?該公益信託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為何
?等面向,此部分未涉法律適用疑義,仍請貴部本於財團法人主管機
關職權審酌之。至於財團法人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並無法律
拘束力,貴部是否參照該草案內容作為監督財團法人之參考,本部無
意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