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如公務人員協會變更處理方式,實係原公務人員協會變更名稱,而非合併
或解散,此屬法人主管機關監督權責,不生牴觸民法問題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擬具公務人員協會變更處理方式,
是否牴觸民法法人相關法令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1 月 17 日部管二字第 1003464515 號函。
二、旨揭疑義,貴部來函說明五所研議之處理方式:「基於協會會員同一
主體性原則,擬議協會原有會員 800 人或機關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以
上,仍具新機關公務人員身分,經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同
意修正章程以新機關名稱繼續運作,並概括承受原機關協會之權利義
務者,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協會名稱後繼續運作,無須辦理解散
及清算。」揆其意旨實係原公務人員協會之變更名稱,而非合併或解
散,此屬法人主管機關之監督權責,不生牴觸民法之問題;至於程序
上是否妥適,本部無意見。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