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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169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第 159  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職務說明書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則非
屬行政規則,又職系說明書依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觀之,應屬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務說明書及職系說明書之法規性
          質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6  月 17 日部法三字第 1003388957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
              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
              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其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二類為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行政
              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如為前述之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其首
              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本法第 160  條)。
          三、查職務說明書係由各機關訂定,職系說明書則係由考試院定之,固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及第 14 條所明定,惟依該法第 3  條第 7
              款及第 8  款之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七、職務說明
              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
              說明每一職務工作性質之文書。」觀之,職務說明書及職系說明書並
              不具備「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之要件,非屬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
          四、末按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一職務應訂定一
              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
              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
              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故倘職務說明書並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
              之程序,則非屬本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至於職系說明書,依
              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由考試院以令發布)觀之,應係屬本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