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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51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
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
,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
之法規命令在內
主    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院陳報「阿里山森林鐵路未來營運主體轉換方案
          」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100  年 9  月 14 日部字第 1000003860 號書函暨 100
              年 10 月 4  日部字第 1000004195 號書函。
          二、按給付行政之性質,有屬公權力之行使而為公法事件者,亦有屬私經
              濟活動而歸之於私法範圍者。又行政機關間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
              契約」,惟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行政契約,
              而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者,
              始屬行政契約(本部 97 年 10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970033804 號函
              參照)。本件依來函所附旨揭方案伍、結論略以:「一、森林鐵路乃
              珍貴之國家資產,…其功能除提供交通運輸外,更包含文化資產、觀
              光旅遊及自然保育等附加價值…」,是本件有關阿里山森林鐵路之營
              運,究屬公法事件或私法事件?其定性為公法性質之理由是否充分?
              仍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斟酌判斷,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
              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同
              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
              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本文)…」
              ,係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
              管轄權移轉之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
              輔助性之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託之發
              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本部 91 年 5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1
              0016173 號函、93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30026466 號函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旨揭方案參、一、委託營運管理原則(一),略
              以:「鐵路與林業專業之權責劃分方面,森林鐵路沿線一定範圍內之
              治山防災、邊坡維護、林木狀況巡查及處理等工作仍須由林務局持續
              辦理,並明確劃分治山防災與鐵路路線養護之權責界限…」,其是否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或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似有疑義,宜請相關機關參照上開說明釐清之。
          四、另權限委託須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其所稱「法規」,包括法律、法
              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是
              本件性質上倘涉及公權力移轉,必先有法規依據,始得以行政契約之
              方式為權限委託,並踐行公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參
              照),不得逕以行政契約取代法規依據,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