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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700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
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違規事實是否同
一,行政機關應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
主    旨:有關行為人共同偽造文書,私運貨物進口案,經刑事判決確定,惟其違反
          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行為未於判決主文內諭知有罪及其刑罰,而於判決理
          由內敘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該私運行為是否生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同一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效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25 日台財關字第 0990055227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3 次會議研商獲致結
              論略以:「(一)本件財政部來函所述事實與法院判決所載事實,仍
              不明確,就修正後討論議題一,多數委員傾向採甲說(數行為說)。
              (二)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
              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之違規事實是否同一,有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行政機關應本諸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
              定真意,依職權認定之。」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