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74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符合相關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生存之
第三人個人資料資訊,就銀行而言,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銀行函詢繼承人得否調閱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第三人個
          人資料之資訊,及繼承人就行使其繼承權是否得排除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0  年 4  月 11 日全一字第 1001000285A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次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
              個資法)第 4  條所定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權利,係屬人格權(司法院
              釋字第 603  號解釋參照),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尚不得為繼承之標
              的(郭振恭、黃宗樂、陳棋炎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 6  版,頁
              111 參照)。惟繼承人因繼承事件而有查詢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資料
              者,乃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地位,而須
              行使之相關權利及履行義務,此似即財政部 83 年 10 月 5  日台融
              局(一)字第 83162620 號函之意旨。
          三、至於被繼承人之往來明細中涉有第三人(即受款人)之姓名及帳號等
              資料,如該第三人為生存之自然人,則該等資料即屬個資法第 3  條
              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之
              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請求查詢,就銀行而言,即屬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23 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為之。
          四、另本件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0  年 6  月 24 日以金
              管銀法字第 1000019544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檢附該會函影本一份
              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
  5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