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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32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收養關係終止不以登記為要件,收養關係終止雖未於戶籍上記載
,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收養關係業經終止者,仍無礙於收養關係之終止
主    旨:有關陳○先生申請加註陳○雲養父母姓名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13 日內授中戶字第 1000729649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絕戶再興」之習慣,乃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
              ,由本家、分家、同家或其他親屬之家,為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
              示之謂,此再興絕戶之人,非必前戶主之後裔,僅承繼前戶主舊家之
              家名,既非宗祧繼承、戶主權之承繼,亦非遺產繼承,故不生承繼前
              戶主任何權利義務之問題,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故除另有被選
              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依戶籍簿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
              載,即認定其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本部 96 年 11 月 28 日法
              律決字第 0960042588 號函參照)。
          三、又戶主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得經親族協議,使在他家之人承繼已故戶
              主之家產,並同時命其繼承戶主(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頁 438  及 464  參照)。因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戶主
              死亡之選定戶主繼承,該被選定人僅包括的承繼被繼承人權利義務,
              不因選定而與被繼承人發生養親子關係(同前書,頁461)。
          四、另臺灣日據時期,收養關係之終止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故收養關係之
              終止雖未於戶籍上記載,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收養關係業經終止者
              ,仍無礙於收養關係之終止(本部 78 年 3  月 10 日(78)法律字
              第 4399 號函參照)。本件陳○雲於明治 38 年 5  月 25 日養子緣
              組入陳○宜戶內,續柄欄記載為「螟蛉子」;惟其後於大正 4  年 7
              月 19 日同居寄留於陳○宜戶內,其續柄欄登載為「同居寄留人」,
              由上述記載資料實尚難據以判斷陳○雲與陳○宜間曾否終止收養。又
              當事人間有無終止收養之情形,涉事實認定問題,仍請貴部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