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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185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等規定,
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所稱「命令」是否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規定之行政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03405784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命令」,包括法規命令
              及職權命令,不及於行政規則(本部 92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11182  號函參照)。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
              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因上開法規名稱之特定用語,故行政院所訂「中央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其所稱「法規」而得以適用前開 7
              種用語者,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
              所稱法規命令」,而「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參照
              該注意事項第 1  點及第 6  點)。準此,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
              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包括機關內部之一般性規
              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故行政規則倘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
              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者(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其當會涉及  貴部來函
              所詢「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