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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60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參照法院相關實務見解,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裁處
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
主    旨:關於以歇業商號負責人作為行政處分主體之適法性,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3  日新廣一字第 1000620309B  號函。
          二、按獨資之商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其
              權利主體。是以,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
              裁處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2343 號判決、90  年度判字第 1225 號判決、91  年度
              判字第 1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