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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104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或受委辦機關對同辦法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相關事項審查之
主    旨:有關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協會申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
          教育基地」許可案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4  月 18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3087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次按貴署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對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
              審查之: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二、信託授益行
              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
              處分之財產權。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五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六、信託事務計畫
              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是以,本件來函並未指明所涉信託
              法適用疑義部分,仍請  貴署依上開辦法所定審查事項,本於權責審
              認之;倘尚有法律適用疑義,再請檢具  貴署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