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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25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如合法授益處分有所列舉廢止原因時,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廢止時
,仍應基於合法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公益與利益妥為
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
主    旨:為貴府函詢核發業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並保留該行政處分之廢
          止權,有關廢止權之行使,貴府是否有裁量權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1  月 25 日府財務字第 100000484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簡稱本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
              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是合法之
              授益處分,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列舉廢止原因時,原處分機
              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陳敏,行政法總論,98  年 9  月
              六版,第 473  頁參照)。惟是否廢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原處分機
              關之裁量權減縮至零外,原則上屬行政裁量。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之廢止時,仍應基於合法之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
              之公益與利益妥為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林錫堯
              ,行政法要義,95  年最新版,第 243  頁參照)。是以,來函所詢
              問題,宜由貴府依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及
              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視具體個案
              情形予以審認之。
正    本:金門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