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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53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法無明文,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
」判斷,而契約標的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
式執行,然公權力授與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法律關係,並使其
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
主    旨:有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請釋示該府與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社會福利
          事業管理會簽訂之「台中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合約書」係屬行政契約
          或私法契約性質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2  月 24 日台內營字第 100080140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
              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
              此限。」惟何謂行政契約,其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為何,該法並無明文
              ,目前學界之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
              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
              ,(二)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與人
              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式執行,
              然其公權力授與之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之法律關係,並使
              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如行政機關以承攬
              契約或類似之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任務,而非行
              政機關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之法律關係,並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
              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者,如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均非公權力
              之受託人,其所為之行為自非行使公權力(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
              第 1445 號判決參照)。本件系爭合約為台中市政府與財團法人私立
              台中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簽訂「台中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
              合約書」,由該財團法人承租國有土地興辦台中市私立第一花園公墓
              。依契約內容觀之,其並非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行政機關一方並
              未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且約定之內容亦未涉
              及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顯與行政契約之要件未合。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