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
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
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主 旨:有關溢領之退除給與屆期未返還者,可否依行政執行法規逕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99 年 11 月 5 日國人勤務字第
0990016006 號書函。
二、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之作成,於該
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
之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至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方式,得
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之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本部傾向採
肯定見解,即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後,受益人受
領利益之法律原因即於撤銷範圍內溯及失其效力,其自應負有返還該
已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之義務,原授予利益之機關即有請求其返還該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並基於經濟原則,撤銷授予利益處分
自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命其返還該項不當得利。惟上開以行政處分命
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
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本部 93 年 12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30046766 號函意旨參照)。
三、有關近年司法實務見解,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773
號判決、95 年度判字第 1743 號判決、95 年度判字第 1750 號判
決、99 年度判字第 169 號判決、99 年度判字第 1253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48 號判決、99 年度簡字第
35 號判決(詳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
gov.tw/Index.htm)。
正 本: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