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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5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係針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
者,明定免除訴願或其先行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程序經濟原則
及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故該條文所稱之「免除」,係為「應」免除
,而非「得」免除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12 月 8  日公法字第 09900089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
              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上開條文所稱之「免除」
              ,宜解為「應」免除,並非「得」免除,業經本部 90 年 5  月 8
              日(90)法律字第 015874 號函釋在案。另查司法院秘書長 89 年
              10  月 5  日(八九)秘台廳行一字第 21502  號函意旨,似亦採相
              同見解(本部 89 年 10 月 12 日(89)法律決字第 037933 號函參
              照)。是以,本部上開見尚無變更,合先敘明。
          三、至來函所詢提供行政程序法最新修正草案乙節,因行政程序法修正條
              文刻正研擬中,相關修正條文尚未定案,本部未便提供,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