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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3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父母之一方「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之認定標準,應依一般社會通
念、該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父母在監受徒刑之執行是否有民法第 1089 條
所定「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審酌個案事實認定之
主    旨:有關父母一方因「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致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36469 號函。
          二、本件所詢本部 99 年 7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1351 號函引用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所舉之例「在監受長期徒刑之
              執行」之認定標準,宜依社會通念、該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父母在監
              受徒刑之執行是否構成民法第 1089 條所定「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
              ,故應就個案事實彈性認定,尚難一概而論(本部 81 年 8  月 26
              日(81)法律字第 12732  號函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