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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05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而為
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故行
政院主計處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
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主    旨:有關  貴處對於適用預算法發生疑義所作之解釋,是否可為各機關執行之
          準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處 99 年 11 月 10 日處忠二字第 0990006768 號書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2  號解釋略以,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
              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
              為適用。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
              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
              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
              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
              權時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號解釋參照)。查貴處組織法第
              1 條明定貴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宜;又貴處處務規程第 9
              條第 1  款第 19 目復規定「預算法之研究、核釋及預算制度之研究
              改進事項」為貴處第一局掌理事項,是以,貴處基於上開法規所定職
              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自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各機關遵循。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l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