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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14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其已無執行當
事人能力,故移送機關於辦理後續移送執行等事項時,應以義務人之繼承
人為執行義務人,並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
之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死亡之後續執行事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1 月 16 日新廣一字第 0990623074 號函。
          二、按「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又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
              ,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該基於
              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
              限於義務人之遺產(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參照)。
          三、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已無執行當事人能力。
              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以義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如
              有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則以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執行義
              務人),並註明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即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執行)。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