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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47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
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
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
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主    旨:貴部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0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9024263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
              律之事項,重為實質審查,以達成適當之新決定之謂(林錫堯著,行
              政法要義,2006  年增訂版,第 537  頁;本部 95 年 6  月 27 日
              法律字第 0950018233 號函參照)。因此,本條規定之適用客體須係
              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09  年 9  月 6  
              版,第 493  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判決參
              照),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包括
              再審程序),並無適用本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
              餘地(吳志光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刊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
              50  期,2010  年 4  月 15 日,第 70 頁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