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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9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有關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
          送之案件,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鍰等相關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4  月 30 日公法字第 099000311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
              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
              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
              、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而行政執
              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之規定,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
              ,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本部 97 年 4  月 9  日
              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函釋參照)。惟就個案消滅時效期間如何
              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諸
              職權自行審酌。又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
              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 7  條、第 42 條第 3  
              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
              消滅時效問題無涉(本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
              7 號函釋意旨參照)。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嗣由行政
              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結案,爾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
              財產予以執行(本部 99 年 2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80051718 號函
              釋意旨參照)。
          三、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原處分機關於公法上請
              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似仍得受領義務人所繳之罰鍰,惟已屆
              滿之執行期間不受影響。故義務人如不繳納,原處分機關雖得函請義
              務人繳納,惟此僅屬通知性質,主管機關仍不得移送執行。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1
  30  號函,與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1
  40  號函,與法務部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