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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07003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乎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
事人倘若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
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登記
主    旨:關於地政機關於受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對於申請土地之現況須否審核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3982 號函。
          二、按 99 年 8  月 3  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
              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
              其土地之權。」是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
              目的而設定,地上物存在後,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之存在,亦
              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且由何人使用土地與地上權之存續無涉(謝在
              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增訂 4  版,第 37 頁意旨參照)。本部
              前於 80 年 8  月 26 日以法 80 律字第 12992  號函復貴部略以:
              「當事人如有合意並訂立書面契約設定地上權,即屬合法,受理登記
              (地政)機關對之尚無實質上審查權,是以不論該土地目前使用情形
              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不應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
              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貴部本件來函說明二認為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
              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事人倘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
              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
              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乙節,亦與本部
              上開函釋意旨相同,本部敬表同意。另本部 98 年 12 月 10 日法律
              字第 0980045383 號函並未就地政機關審查權限予以釋示,與上開函
              釋情形尚屬有間,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