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乎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
事人倘若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
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登記
主 旨:關於地政機關於受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對於申請土地之現況須否審核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3982 號函。
二、按 99 年 8 月 3 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
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
其土地之權。」是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
目的而設定,地上物存在後,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之存在,亦
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且由何人使用土地與地上權之存續無涉(謝在
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增訂 4 版,第 37 頁意旨參照)。本部
前於 80 年 8 月 26 日以法 80 律字第 12992 號函復貴部略以:
「當事人如有合意並訂立書面契約設定地上權,即屬合法,受理登記
(地政)機關對之尚無實質上審查權,是以不論該土地目前使用情形
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不應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
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貴部本件來函說明二認為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
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事人倘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
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
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乙節,亦與本部
上開函釋意旨相同,本部敬表同意。另本部 98 年 12 月 10 日法律
字第 0980045383 號函並未就地政機關審查權限予以釋示,與上開函
釋情形尚屬有間,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