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代筆遺囑如符合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者,即已發生效力,至於「遺
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
立遺囑人按指印,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
之效力,因該法未有明文規定,倘若,可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則該塗改對
於已生效之遺囑似不致影響其效力;因此,遺囑刪改處經立遺囑人按指印
且經見證人蓋章後,縱使尚未簽名,仍可推定立遺囑人之真意
主 旨:有關蔡○○先生代理林○○先生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因代筆遺囑刪改字數
處由立遺囑人按指印及見證人蓋章,該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 1194 條法定
生效要件之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5 月 2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044921 號。
二、按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
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
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準此,代筆
遺囑如符合上開要件,即已發生效力。至如「遺囑內容指定取得不動
產人權利人處刪改,雖遺囑上方敘明刪改字數處並經立遺囑人按指印
,見證人僅併於刪改處蓋章未親自簽名」,是否影響遺囑之效力乙節
,因民法未有明文,惟如可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則該塗改對於已生效
之遺囑似不致影響其效力;至遺囑之增刪內容是否符合遺囑人之真意
,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受理繼承登記之主管機關就個案事實加以
審認。是本件貴部認為案內遺囑刪改處經立遺囑人按指印且經見證人
蓋章(未簽名),自可推定立遺囑人之真意乙節,本部尊重貴部審認
之決定。惟當事人間如有爭議,仍宜循訴訟途逕解決。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