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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5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等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
罰之疑慮,因此,仍得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裁處之
主    旨: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後,行政機關得否對該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不予裁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8 日防檢秘字第 099150815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其立法說明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
              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故第 2  項規定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規定裁處。準此,上開規定之「得」字,係賦予行政機關裁罰權限
              之意,而與裁量無關(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
              第 112  頁及行政罰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法務部行政罰
              法諮詢小組第 5  次會議紀錄相關討論發言,第 353  頁以下參照)
              。是一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本
              部 97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0395 號函參照)行政機關
              仍應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