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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2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有母法之授權為前提,在授權母法修正通過前,
尚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規定,辦理法規預告之程序
主    旨:有關母法修正草案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主管機關得否先行就其配套子
          法草案辦理預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6 日台高(一)字第 099003895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
              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
              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
              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二、訂定之
              依據。…」是以,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有母法授權為前提,本件「大陸
              地區學生來台就學及停留辦法草案」在授權母法修正通過前,尚無從
              依本法上開規定辦理法規預告程序。
          三、貴部為消弭民眾疑慮,擬先行公開預擬之法規命令,以廣徵各界意見
              ,雖無不可,然此非本法第 154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預告程序,
              僅係機關依職權發動之公開意見徵詢,倘日後其授權之母法修正通過
              後,除因上述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尚應依上開規
              定踐行子法發布前之法規預告程序;至於本件得否送刊行政院公報,
              仍宜依行政院公報管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