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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04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
,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
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主    旨:關於民眾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加投資案相關資料及卷宗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1  月 21 日經審一字第 09900017041  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情形,倘係發生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該管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程
              序法(下稱本法)第 46 條規定,此際,上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之特別規定(97  年 3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7778 號函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46 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
              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
              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而其所謂「當事人」,係指本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其所謂
              「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且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
              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依本法第 128  條規定申
              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而言(本部 98 年 4  月 7  日
              法律決字第 0980013381 號函參照)。又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應
              依本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例如:同法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涉及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得拒絕
              提供;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故本件申請閱覽卷宗
              之准駁,宜由主管機關依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四、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所稱個人係指生
              存之自然人,本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自然人,故第三人
              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
              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至於本案於營業秘密法之適法性問
              題,建請貴會函詢該法規之主管機關經濟部。
正    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