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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60003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式,訂自 9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請相關機關及所屬機關依新修正之移送書表格式
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
主    旨:關於本署新修正之(紙本)移送書格式(如附件),訂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請依新修正之(紙本)移送書格
          式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並惠請轉知所屬機關,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92  次會議決議事項(5) 及第 94 次會議決議事項(10)b 辦理。
          二、緣本署業以 98 年 5  月 15 日行執三字第 0986200343 號函知  貴
              機關自 98 年 6  月 1  日起,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
              已於憑證附表逐案列載「執行憑證編號」,是請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
              就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移送執行時,應於移送電子檔註
              記為「執行憑證再移送」,並確實填列執行憑證編號。又為免混淆,
              本署前揭函亦請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於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分「編有
              執行憑證編號」與「未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類別「分別」移送,以
              利各行政執行處分案順遂,合先敘明。
          三、茲為配合前揭事項,本署已於新修正之(紙本)移送書格式中,新增
              「□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憑證編號:  」欄位,及
              於附件欄新增「□執行(債權)憑證」細項可資勾選。  貴機關及所
              屬機關就新移送案件(非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案件),並無須
              填寫、勾選上開新增欄位、細項。如就行政執行處於 98 年 6  月 1 
              日以前所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案件,雖尚無執行憑證編
              號而無須填寫新增欄位之「□執行憑證編號:  」,惟仍請配合於上
              開新增欄位勾選「■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並於附件欄細項勾
              選「■執行(債權)憑證」。又如就行政執行處於 98 年 6  月 1  
              日起所核發編有「執行憑證編號」之憑證案件,再為移送執行時,舉
              例而言,如執行憑證編號為 TP0970100012345  ,則請配合於上開新
              增欄位勾選、填寫「■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憑證編
              號:TP0970100012345 」,且於附件欄細項勾選「■執行(債權)憑
              證」。以上三類移送情形,請參照本署前揭函意旨,依類別「分別」
              移送(移送公文、移送電子檔亦應區隔),以利各行政執行處分案順
              遂。復為避免本次修正對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造成過大衝擊,爰自 9
              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並定有 4  個月過渡期間,即至遲於 99 
              年 3  月 1  日起,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請依新修正之(紙本)移送
              書格式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
          四、再者,為因應(紙本)移送書之新修正,本署前所訂「行政執行案件
              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填表範例」已配合修
              正。爰隨文檢附新修正之(紙本)移送書格式、表格使用說明及填表
              範例等各 1  份供參,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另可至本署網站 http://
              www.tpk.moj.gov.tw  下載新修正之(紙本)移送書格式、表格使用
              說明、填表範例及最新「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併此敘明。
正    本:財政部賦稅署等單位
副    本: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等單位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20 期 15-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