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收養人於向法院為認可裁定之聲請後、裁定認可前死亡或法院裁定認
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者,其裁定之效力,宜由審判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
法律確信判斷,至於,是否准予辦理收養之登記,應由戶政單位之主管機
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主 旨:有關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其收養效力及收養日期應如何認定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29839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法院裁定效力之認定,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3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04243 號函略以:「關於收養人於
向法院為認可裁定之聲請後、裁定認可前死亡或法院裁定認可後、裁
定確定前死亡者,其裁定效力如何乙節,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
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或現已)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
表示意見。另是否准予辦理收養登記,仍應由該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
決定之。」請 貴部依前揭意旨辦理。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