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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96000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為避免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無法順利受理執行,各移送機關填載
移送書時,應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6  項,填載獨
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
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
主    旨:為利受理執行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請貴機關於移送案件時,務
          必於移送書填載獨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號負責
          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
          範書」之「移送機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1 :獨資、
          2 :合夥),惠請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97  次會議決議事項(9)a  辦理。
          二、按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因獨資商號、合夥並無法人格,各
              移送機關填載移送書時,應依本署 98 年 10 月 5  日行執一字第 0
              986000345 號函(諒達)附「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六項所述,於移送書填載獨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及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附件
              1 ),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1 :獨資、2 :合夥)(附件 2)。為避免移
              送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各移送機關未依現行規定填載相關
              事項或作正確註記而無法順利受理執行,爰加強宣導旨揭事項,惠請
              轉知所屬機關務必配合辦理。
          三、隨文檢附上開表格使用說明及「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關
              移送資料」各 1  份供參,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另可至本署網站 http
              ://www/tpk.moj.gov.tw  下載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8 期 7-17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4 期 31-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