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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60002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所謂之公債,係指中央政府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
的 1  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務憑證,而該公債又可分為實體公債及登錄公
債
主    旨:有關台端所詢各行政執行處所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其中有關扣押公債
          、股金,各是指「郵政中央登錄公債存摺簿」、及信合社的股金等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8 年 7  月 21 日法務部民意信箱電子郵件。
          二、有關所詢事項:
              公債是指「郵政中央登錄公債存摺簿」乙節,所謂公債,指中央政府
              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的 1  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
              務憑證,稱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簡稱公債或央債)。分為 1、實體
              公債:指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此種形式之公債附有息票,每次領
              息時,由各公債經辦行剪下各期息票後憑以兌付。 2、登錄公債:指
              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由清算銀行(即指經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登錄
              公債登記與款項交割轉帳及到期辦理還本付息之金融機構,共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銀行、○○銀行等。)以電腦登
              記相關資料並發給公債存摺,因沒有實體債票,故又稱無實體公債。
              其本金及利息在每期公債付息日及到期日,由清算銀行主動撥入投資
              人銀行存款帳戶。又為活絡債券市場並增進投資人資金運用管道,郵
              局除維持現有窗口代售公債作業外,並自 89 年 8  月份起增加轉委
              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作業,是所扣押公債,不限「郵政中央登
              錄公債存摺簿」之公債。另執行扣押「股金」,係指扣押信用合作社
              社員之股金。
          (一)至行政執行處請第三人查復執行情形,須副知移送機關,法律雖未
                明文規定,然此係為使債權人即移送機關能即時了解執行情形。
          (二)又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
                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得於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具理由書向行政執行處聲明
                異議。若有執行處於執行命令中要求 5  日內需回覆,該 5  日應
                非指聲明異議須在 5  日內提出,而係請第三人於 5  日內陳報執
                行扣押之結果,是為使執行案件得以順利進行,尚祈配合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255-25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479-4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