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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04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於逾期
仍未繳納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主    旨:河川公地使用費是否屬行政執行法所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得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續復貴署 98 年 1  月 7  日經水政字第 09753194230  號函(前本
              部 98 年 1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02363 號書函諒達)。
          二、案經轉准本部行政執行署前揭函略以:「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
              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
              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
              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
              面通知限期履行者。』基此,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對於義務人負有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得為行政執行者,必須有法令依據或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並有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又本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
              是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若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可判
              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有疑
              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7 次
              、第 78 次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參照)。準此,本件經濟部水利署第
              七河川局向義務人補徵採石行為之河川公地使用費,性質上如屬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履行,義務人逾期
              不履行者,自得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又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
              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
              給付金錢之義務。」查本件所詢河川公地使用費係貴署依規費法第 1
              0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
              收費標準」而收取者,核屬規費性質,為上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於逾期未繳納
              時,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最高行政法
              院 96 年度判字第 01653  號判決、本部 97 年 11 月 5  日法律決
              字第 0970040905 號函意旨參照)。
          四、另貴署與人民訂定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委託契約,係以夥伴形
              式之契約形成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再以單方命令形式之行政處分
              產生權利義務變動,學說上不無異見,併予敘明(林明鏘,行政契約
              法研究,2006  年 4  月,第 166  頁至第 170  頁;陳慈陽,行政
              法總論:基本原理、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2001  年 10 月,第 524
              頁至第 525  頁)。
          五、檢附本部行政執行署 98 年 2  月 3  日行執一字第 0980000560 號
              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供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54-15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73-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