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60003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積欠租金及水電費,經公文
通知攤商限期繳納,攤商未能於限期內繳納,因此情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
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積欠租金及水電費,經公文
          通知限期繳納,攤商未能於限期內繳納,是否可以移送執行?」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5 年 7  月 26 日中市市管字第0950039929號函。
          二、查 貴所所詢旨揭法律問題,業經本署於 96 年 5  月 1  日召開法
              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提案討論,並決議:「本件提案情
              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檢附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關於旨揭法律問題
              之決議(節錄本)乙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節本)
          時間:民國 96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朝松                                    記錄:何慧如
          出席:楊委員與齡、曾委員華松、陳委員愛娥、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
                、王委員惠宗、呂委員玉琴、林委員淑華、王委員玠琛、張委員鈺
                旋、蔡委員日昇
          請假:林委員秀蓮
          列席:張執行秘書銘珠、賴行政執行官明秀、林行政執行官品元、鍾行政
                執行官志正、陳行政執行官碧嬌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二)提案二: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依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公告該
                市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位招租,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分配攤位、簽
                訂租賃契約並至法院辦理公證,玆因攤商未依契約約定繳納租金、
                清掃費及水電費等費用,經該市公所發函攤商限期繳納積欠之租金
                及費用,逾期未繳納,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發言要點(略)
                2.決議:
                採乙說,本件提案情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5  時 15 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5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