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60003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不動產業經特別拍賣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如於時間相距不遠之
前提下,於塗銷查封再查封後,踐行第二次不動產執行程序,按行政執行
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之規定,如此期間內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
變化,並於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
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且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作為核定底
價之參考
主    旨:有關貴處所詢「本處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其不動產業經特別拍賣後之減
          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如於時間相距不遠之前提下,於塗銷查封再查封後,
          踐行第二次不動產執行程序,是否尚需鑑價?得否逕以前次拍賣程序最後
          一次拍賣之底價為底價?涉有爭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6 年 1  月 11 日中執甲 93 年綜所稅執特字第 00049060
              號函。
          二、查貴處所詢旨揭法律問題,業經本署於 96 年 5  月 1  日召開法規
              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提案討論,並決議:「本件提案情形
              ,行政執行處原則上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但在與前次執行程序最後一次拍賣間隔時間相距不久,且此期間內
              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變化,並於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
              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於詢問債權
              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三、檢附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關於旨揭法律問題
              之決議(節錄本)乙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節本)
          時間:民國 96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朝松                         記錄:何慧如
          出席:楊委員與齡、曾委員華松、陳委員愛娥、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
                、王委員惠宗、呂委員玉琴、林委員淑華、王委員玠琛、張委員鈺
                旋、蔡委員日昇
          請假:林委員秀蓮
          列席:張執行秘書銘珠、賴行政執行官明秀、林行政執行官品元、鍾行政
                執行官志正、陳行政執行官碧嬌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三)提案三:行政執行處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義務人之不動 
                產,經特別拍賣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於時間相距不遠、價格
                無明顯變化之前提下,經詢問債權人及義務人之意見後,塗銷查封
                再查封執行同一不動產,是否仍應鑑價?得否以前次執行程序最後
                一次拍賣之底價逕核定為拍賣最低價額?
                1.發言要點(略)
                2.決議:
                  本件提案情形,行政執行處原則上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
                  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但在與前次執行程序最後一次拍賣間隔
                  時間相距不久,且此期間內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變化,並於
                  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斟
                  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於詢問債權人及義務人之意見後,作為
                  核定底價之參考。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5  時 15 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221-223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400-4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