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6000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各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所檢附之郵票,應由秘書室統一保管,並指專
定專人管理,且製作日報表及月報表以供陳核,再由政府及會計單位每月
會同進行稽核及盤點
主    旨:檢送 96 年 5  月 17 日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
          度」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並請各行政執行處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6 年 5  月 17 日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
              制度」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一)辦理。
          二、查法務部 96 年 4  月 18 日第 1102 次部務會報重要指示事項號次
              4 「各行政執行處處理移案機關檢附之郵票,耗費人力且易滋弊端,
              希研究改善作法」乙案,經本署於 96 年 5  月 17 日召開研商「移
              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會議,並獲致結論「本署
              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預納之郵資,除係交付移
              送機關代理人自行郵寄,或使用郵資機及郵件特約戶之方式辦理者外
              ,關於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應由秘書室統一保管,供執
              行案件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且應按日製作收支日報表及按月製作
              收支月報表陳核,再由政風及會計單位每月會同進行稽核、盤點」,
              是自即日起,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管理,
              應確實遵照前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附    件: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96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蔡副署長日昇                                 記錄:何慧如
          出席:本署張主任行政執行官銘珠、李主任行政執行官蕙如(請假,李行
                政執行官菀芬代理)、第三組李行政執行官元康、政風室洪代理主
                任志達、秘書室謝書記惠華、臺北行政執行處林行政執行官俊旭、
                楊執行書記官忠明、陳秘書世樸、板橋行政執行處李行政執行官幼
                琳、徐執行書記官盛桂、戴辦事員素珠、桃園行政執行處張行政執
                行官正為、張執行書記官淑惠、高專員文榮、彰化行政執行處李行
                政執行官鴻明、陳執行書記官兆禎、劉書記佳玲、臺南行政執行處
                童行政執行官永全、鄭執行書記官伊純、羅秘書富建、高書記瑛
                、高雄行政執行處黃行政執行官順榮、謝執行書記官佳宏、蘇辦事
                員劍煌
          列席:本署第一組賴行政執行官明秀、林行政執行官品元、鍾行政執行官
                志正
          一、主席致詞(略)
          二、討論事項:
              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乙案,敬請討論
              。
          三、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採甲案,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預納之郵
                資,除係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自行郵寄,或使用郵資機及郵件特約
                戶之方式辦理者外,關於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應由秘
                書室統一保管,供執行案件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且應按日製作
                收支日報表及按月製作收支月報表陳核,再由政風及會計單位每月
                會同進行稽核、盤點。
          (二)由本署發函各該隨案檢附郵票之移送機關,請其在移送時註明該次
                移送案件檢附之郵票總數額,俾利各行政執行處收發人員受理案件
                時清點郵票數額。
          (三)請彰化行政執行處提供該處郵資集中保管作業規範 12 本,俾分送
                其他 12 個行政執行處參考辦理。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3  時 50 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43-145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42-2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