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00034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來函建議,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
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匯撥執行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建請准予證券商收取
相關執行作業成本費用一事」,因涉及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
協助事宜及該手續費如何分配之問題,因此,建請貴公會先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達,由該主管機關為綜合考量
主    旨:關於貴公會來函建議「各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匯撥執行
          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建請准予證券商收取相關執行作業成本費用」一事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公會 96 年 5  月 31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880 號函辦理。
          二、本署已於 96 年 4  月 16 日以行執一字第 0960001886 號函復貴公
              會略以:「…事涉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協助事宜及該手
              續費如何分配之問題,應有法律之依據及主管機關之核定,該等意見
              程序上宜先向權責主管機關表達,較為妥適。」是以,本件仍請貴公
              會先向權責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達,由
              主管機關為綜合考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49-150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48-2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