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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00046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納稅義務人仍不得撤回該執行之
主    旨:有關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本署所
          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移送機關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
          業經財政部函釋在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4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函副本辦
              理。
          二、查前揭疑義業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
              決議:「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
              自行繳納之情形」,核與財政部上開函釋見解相符,檢附該會議紀錄
              及財政部上開函影本各乙份。

附件  一: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5 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
主    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
          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3 年 11 月 12 日中區國稅徵字第 0930056392 號函。
          二、查本部 8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規定,納稅
              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
              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
              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
              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
              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附件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函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行執一字第 0916001601 號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
          訴願,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嗣經強制執行其存款、租金或
          查封、拍賣其動產、不動產等所得款項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時,執行機關
          得否參照財政部 81 年 11 月 5  日臺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釋意旨
          ,准許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之申請,並撤銷已逾應納稅額半數之其他款
          項之扣押或查封等執行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0 月 8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16 號函。
          二、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3 日第 29 次會議紀
              錄關於提案一決議部分(含附件)乙份。至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貴
              處仍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

附件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
          提案一:
          (一)納稅義務人雖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
                ,稅捐稽徵機關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嗣經依法強制執行義務人
                財產獲償金額已達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扣押義務人財產之金額已逾應
                納稅額之半數,則移送機關得否因此而撤回逾應納稅額半數部分之
                執行?
          (二)行政執行處認移送機關之撤回執行原因違法或不當時,得否不准移
                送機關之撤回?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
               (1)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自
                    行繳納之情形,此部分意見函請財政部參考,並建議財政部,
                    就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之「不當」情形具體界定,加強內部控
                    管機制,以避免違法或不當撤回執行之情事發生。
               (2)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若移送機關於執行終
                    結前撤回執行,行政執行處就其撤回執行原因有無違法或不當
                    ,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61-164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81-2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