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505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之規定,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
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但夫妻之一方
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
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因此,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
而受影響」,則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
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之
主    旨:關於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養子女與其同胞兄弟姐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有無停止及有無繼承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11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05176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
              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核其立法意旨,
              係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
              法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
              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爰
              為第二項但書規定。又學者認為我國民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
              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夫妻之一方收
              養他方之子女時,除外),但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96  年修法
              時,於第 1077 條增列第 2  項及第 3  項本文規定,以避免產生其
              間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卻為姻親關係之矛盾現象(戴炎輝、戴東雄合
              著,中國親屬法,第 436、437 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
              法親屬新論,修訂七版,第 360、361 頁)。準此,民法第 1077 條
              第 2  項規定,主要係規範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
              務處於停止狀態,而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之關係,故本項但書規
              定亦應做相同解釋,即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
              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
              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