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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89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
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他共同之受
益人,明顯已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另,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與本
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因此,申請人主張因
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之限制
主    旨:關於受託人因繼承成為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得否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並排除同法第 34 條規定,准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1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94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同法第 34 條
              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
              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依來函所述,本件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
              結果辦理,則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
              人即成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本部
              91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10036555 號函參照,另參考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00734  號判決)。
          三、另按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
              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
              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係規範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上之權
              利,如具有繼承等法定原因時,不適用該條第 1  項之禁止規定。
              此項規定與本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
              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
              二事,故來函所提,申請人主張因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
              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限制乙節,顯屬誤解,併予敘明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