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6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係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
遺產強制執行,並非規定義務人死亡,僅得就其遺產執行。另非具一身專
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參酌民法第 1148 條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 1
924 號解釋意旨以觀,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
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
產為強制執行(法務部 92 年 9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35861 號函意
旨參照)。本件贈與稅本稅,原為被繼承人應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該義務法律並無不得繼承之規定,亦無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
,異議人等繼承人並未提出已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事證,行政執行處就
異議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3  年度署聲議字第 621  號至第 622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陳○男
                    陳○然
                    林陳○子
                    陳○銘
        共同代理人  黃○飛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滯納贈與稅等,對本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93 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 14115
5 號至第 141156 號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下同)93  年 10 月 26 日板執愛 93
年稅執特字第 00141155 號之 1  等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板橋行
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罰鍰係移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對
異議人之被繼承人陳○土核課之處分,陳○土申請復查,業經移送機關於 92 年 7  
月 9  日變更罰鍰金額,原裁罰已失其執行力,且陳○土已於 92 年 12 月 22 日死
亡,參酌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556 號判決意旨,罰鍰止於一身,該罰鍰處
分既未確定且未繳納,自應因陳○土死亡而終告結束,無庸再為任何裁處,本署板橋
行政執行處(下稱板橋處)自不得予以執行。另有關贈與稅本稅部分,陳○土雖已死
亡,仍留有諸多遺產,板橋處不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先對陳○土之遺產執行
,而逕對異議人個人之財產執行,其執行程序難謂適法。且該筆贈與稅本稅業經提起
訴願,在訴願未決定之前,板橋處率對異議人執行,不無刑求逼供之嫌。故板橋處 9
3 年 10 月 26 日板執愛 93 年稅執特字第 00141155 號之 1、之 2、之 3、之 4   
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不惟執行範圍有錯誤,且執行方法亦有不當云云。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以受處分人陳○土應繳納
    85  年度贈與稅及 85 年度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罰鍰各為新台幣(下同)7,210
    萬 1,056 元(含滯納金、行政救濟利息),8,808 萬 8,750 元未繳納,因陳○
    土已歿,乃以其繼承人即異議人 4  人為義務人,於 93 年 9  月間檢附移送書
    、繳款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移送板橋處執行。板橋處以系爭扣押命令就
    異議人對於第三人○○○○銀行等公司(下稱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應執行金
    額 1  億 6,087 萬 8,354 元(含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禁止異議人收取或為
    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異議人於 93 年 11 月 16 日(板橋處
    收文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事由,向板橋處聲明異議。另本件有關違反遺產
    及贈與稅法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即 93 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 141155 號行政執行
    事件),移送機關於 93 年 12 月 8  日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 0930019123 號
    函撤回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但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請求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故
    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本署為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
    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當應予以駁回。
    至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序而言,應視聲明異議
    之內容,分別情形定之(司法院院字第 2776 號解釋(5) (1) 意旨參照)。
    查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經板橋處以系爭扣押命令扣押後,板橋處就第
    三人查復已扣押之異議人存款金額,另核發 93 年 11 月 11 日板執愛 93 年稅
    執特字第 00141155 號之 1、之 2、之 3  及 93 年 11 月 17 日板執愛 93 年
    稅執特字第 00141155 號之 1、之 2  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收取命令),請第三
    人開立支票寄送移送機關,移送機關依系爭收取命令已收取入庫之金額為 197 
    萬 2,940  元,此有板橋處傳真到署之各該函、徵銷明細清單、代收移送行政執
    行處滯納贈與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附於本署聲明異議卷可稽,此移送機關已
    收取金額之執行部分,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此
    部分之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次按,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請求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或執行處分,倘為聲
    明異議標的之執行行為或執行處分,於本署決定時已不存在,自無再為撤銷或更
    正之餘地,其聲明異議亦失所附麗,而應予駁回。查異議人主張本件罰鍰因未確
    定且陳○土死亡而失其執行力,自不得予以執行乙節,本件罰鍰之執行業據移送
    機關撤回。復查,系爭收取命令說明 2  記載「如第三人不為交付時,本處得因
    債權人之申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交付後請逕撤銷扣押」,故系爭扣押命
    令除移送機關應收取金額外,亦經撤銷,是異議人有關罰鍰部分之聲明異議標的
    已不存在,自應予駁回。
四、復按,納稅義務人雖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
    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
    得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此觀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1 條第 1  項、第 42 條第 1  項
    規定甚明。又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行政
    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前段、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異議人雖對本件贈與稅於
    92  年 9  月 10 日提起訴願,但並未按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
    相當擔保,此有板橋處執行書記官林○晃於 93 年 11 月 18 日電詢移送機關承
    辦人員鍾○玉之公務電話紀錄附於該處聲明異議卷可參,異議人復未提出其他依
    法應停止執行之事證,板橋處就異議人應繳納之贈與稅本稅(即 93 年度贈稅執
    特專字第 141156 號行政執行事件)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本件贈與稅本
    稅業經提起訴願,在訴願未決定前,板橋處率對異議人執行,不無刑求逼供之嫌
    云云,並無理由。
五、末按,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係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
    遺產強制執行,並非規定義務人死亡,僅得就其遺產執行。另非具一身專屬性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參酌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甲之繼承
    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
    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
    強制執行(法務部 92 年 9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35861 號函意旨參照)。
    查本件異議人應繳納之贈與稅本稅(即 93 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 141156 號行政
    執行事件),原為陳○土應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該義務法律並無不得繼
    承之規定,亦無一身專屬性,陳○土死亡後,自得為繼承之標的,異議人並未提
    出已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事證,板橋處就異議人之固有財產即渠等對第三人之
    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所得金額尚未逾異議人應繳納之贈與稅本稅,並無
    不合。異議人主張陳○土雖已死亡,仍留有諸多遺產,板橋處不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先對陳○土之遺產執行,而逕對異議人個人之財產執行,為不當云
     云,亦無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4 輯)第 400-4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