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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487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
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因此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得
否依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免除處罰,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參酌上開說
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
主    旨:關於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
          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1 月 13 日府都計字第 098012694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其立法理由
              略以:「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
              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
              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故本法第 8  條規
              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
              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
              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
              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件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
              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
              ,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涉及事實認
              定問題,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