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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476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代表建議「結婚日後 3  日內辦理結婚登記」所稱「結婚日」似
指舉行結婚儀式之日,但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已將結婚之形式要件,
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兩者之間明顯不同,因此,當事人之婚姻關係,仍
應以結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時成立生效
主    旨:桃園縣龍潭鄉鄉民代表建議「結婚當事人得於結婚日後 3  日內辦理結婚
          登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80205833 號書函。
          二、按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97  年 5  月 23 日施行)之民法
              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已將結婚之形式要件,
              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旨揭建議所稱「結婚日」似指舉行結婚儀式之
              日,則旨揭建議登記方式與現行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顯有未合,故
              當事人之婚姻關係,仍應以結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時成
              立生效。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