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地方代表建議「結婚日後 3 日內辦理結婚登記」所稱「結婚日」似
指舉行結婚儀式之日,但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已將結婚之形式要件,
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兩者之間明顯不同,因此,當事人之婚姻關係,仍
應以結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時成立生效
主 旨:桃園縣龍潭鄉鄉民代表建議「結婚當事人得於結婚日後 3 日內辦理結婚
登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80205833 號書函。
二、按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97 年 5 月 23 日施行)之民法
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已將結婚之形式要件,
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旨揭建議所稱「結婚日」似指舉行結婚儀式之
日,則旨揭建議登記方式與現行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顯有未合,故
當事人之婚姻關係,仍應以結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時成
立生效。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