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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5年度署聲議字第 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
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
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
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參照)。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
政執行處是依據移送機關所檢附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而聲明異議程序係
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僅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行政執行程序上違法或不當之行政執行行為
,始得主張不服,至於移送機關實體請求權之有無或其行政處分適當與否
,並非行政執行處所得審究,亦非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查異議人主張其舉辦 2
004 國際馬戲節系列活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准免納營業稅在
案,故無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云云,核其主張係否認移送機關對其有滯納營
業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即係就本件執行名義之內容為實體上之爭
議,其異議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義務人得聲明異
議之事由未合,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並非本署及行政執行處所得審認
判斷,異議人以此為由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5  年度署聲議字第 2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中華民國○○教學推廣協會
            代表人  闕○○
上列異議人因滯納營業稅,對本署宜蘭行政執行處 94 年度營稅執字第 35910  號行
政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宜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
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中華民國(下同)93  年 12 月 31 日至 94 年 1  月
9 日於○○市○○段○○○○–○○○○地號舉辦 2004 國際馬戲節系列活動,已如
期繳納娛樂稅。有關營業稅部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 93 年 9  月 6  日文
參字第 0933124961 號函,核准免納營業稅在案,故異議人無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云云
。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因異議人滯納 94 年度營
    業稅新臺幣(下同)3 萬 7,610  元,逾期未繳,遂於 94 年 10 月間移送本署
    宜蘭行政執行處(下稱宜蘭處)執行。嗣宜蘭處於 94 年 10 月 24 日傳繳(應
    到日為同年 11 月 11 日),異議人不服,於 94 年 11 月 10 日(宜蘭處收文
    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事由聲明異議,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合先
    敘明。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
    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
    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參照)。
    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處是依據移送機關所檢附之執行
    名義強制執行,而聲明異議程序係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僅限於對執行機關
    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行政執行程序上違法或
    不當之行政執行行為,始得主張不服,至於移送機關實體請求權之有無或其行政
    處分適當與否,並非行政執行處所得審究,亦非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查異議人主張其於 9
    3 年 12 月 31 日至 94 年 1  月 9  日於○○市○○段○○○○–○○○○地
    號舉辦 2004 國際馬戲節系列活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准免納營業稅
    在案,故無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云云,核其主張係否認移送機關對其有滯納營業稅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即係就本件執行名義之內容為實體上之爭議,其異議
    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義務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依
    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並非本署及宜蘭處所得審認判斷,異議人以此為由聲明異
    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又異議人上開實體上之爭議,業經宜蘭
    處轉請移送機關於 94 年 12 月 22 日以北區國稅信義四字第 0940003833 號函
    查復並附簽註用簽乙紙略謂:「…該協會 94 年 6  月 10 日至 94 年 6  月 1
    2 日於本市○○路○○街口○○停車場舉辦…臨時公演收入…,核定補徵營業稅
    …尚無違誤。…另該協會提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3 年…文參字第 0933124
    961 號函核准減免營業稅…之文件,經查所列示表演時間及演出地點核與本案補
    徵事由不符…」等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6 輯)第 9-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