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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但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請求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
處分或程序,故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本署為決
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
屬無從執行,本署當應予以駁回(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五)意
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移送機關已依執行機關
之執行命令,將第三人交付之支票收取入庫。是以,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
議雖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惟本署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依前揭
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2  年度署聲議字第 81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王○寶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九十一年度綜
所稅執字第二九○二一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南行
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所得稅事件,異議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稱移送
機關)間之行政訴訟,雖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但異議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表
明理由,提起抗告,尚屬行政訴訟中,請撤銷本件執行命令,以確保異議人權益云云
。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滯納八十九年綜合所得稅,檢附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
    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移送本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臺南
    處)執行。臺南處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南執仁九十一年稅執字第○○○二九○
    二一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下同)一二、六四九元(含本稅、利息等)範圍內
    ,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臺北○○郵局等機構
    之存款債權等予以扣押,禁止異議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異議人
    清償。嗣因○○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函復異議人之存款已足額扣押,臺
    南處乃核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南執仁九十一年稅執字第○○○二九○二一號
    執行命令,准移送機關逕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收取上開金額,並
    另函撤銷對第三人臺北○○郵局之執行程序,異議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臺
    南處收文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事由聲明異議。
二、按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但聲明異議之目的在於請求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故異議
    人之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本署為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
    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本署當應予以駁回(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五)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對於第三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一二、六四九元,移送機關已依臺南處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南執仁九十一年稅執字第○○○二九○二一號執行命令,
    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交付之支票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收取入庫
    ,此有移送機關「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綜合所得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影本附於本署聲明異議卷可稽,臺南處並已
    另函撤銷對第三人臺北○○郵局之執行程序。是以,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雖係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惟本署決定時,移送機關之稅捐債權,已因本件強制執行全
    部達其目的,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
    ,應予駁回。另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
    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即令異議人已就移送
    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惟依前揭規定並不停止執行
    ,異議人亦未提出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之事證,本件仍應依法執行,併予敘明
    。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26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3 輯)第 99-103 頁